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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2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晓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兰建林。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建林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兰建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兰建林在本县工商银行1818040101027056908账户上的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