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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青民初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苗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青民初字第01419号原告赵某某,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苗某某,女,1993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潇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