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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6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1与孙×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1,孙×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222号原告孙×1,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孙×2,女,1959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1与被告孙×2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孙×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