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6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1与孙×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1,孙×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222号原告孙×1,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孙×2,女,1959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1与被告孙×2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孙×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