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猛源与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源,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王猛源,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时长海,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洪强,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猛源与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猛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猛源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猛源撤回对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原告王猛源负担。审判长 付德运审判员 朱玉芳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雷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