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终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长青与河北省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 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青,河北省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终字第00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地址:辛集市束鹿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董全国,局长。委托代理人田俊奇,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帅,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上诉人王长青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行初字第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长青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王长青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长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由上诉人王长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聚存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