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白文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霞,白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11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又名张小霞,女,197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文军,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海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文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当即偿还了申请人1万元,于2015年6月14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5年7月14日前偿还5000元,剩余的76360元,每月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136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