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杭州皓诚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威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加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皓诚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威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加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哲明,杨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748号原告:杭州皓诚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正伟。委托代理人:高华。被告:杭州威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镕帆。被告:杭州加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金秀。被告:张哲明。被告:杨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皓诚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威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加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哲明、杨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皓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22元,减半收取25411元,由原告杭州皓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盛华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张伟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梁王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