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艾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军,艾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艾守刚,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艾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建军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艾守刚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执字第1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张发雄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