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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莫秋妹、曾松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曾松茂,莫秋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执行人曾松茂,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被执行人莫秋妹,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曾松茂、莫秋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曾松茂、莫秋妹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89553.47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松茂、莫秋妹名下所有的位于×××××××××××××××房产(权证号码:01××64),并对上述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得拍卖款480000元,但该款尚不足以清偿抵押权。另,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松茂名下粤E×××××、粤E×××××汽车及被执行人莫秋妹名下粤E×××××汽车,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此外,本院还依法向房管、土地、车管、工商管理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松茂、莫秋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4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