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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某涵与重庆流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涵,重庆流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891号原告杨某涵,男,汉族,2010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理人黎某,女,原告杨某涵的母亲,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流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庹文,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涵与被告重庆流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涵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涵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