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胜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胜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麦瑞勇,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伟胜,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海斌,该社职员。被告宋胜胡(又名宋胜湖),男。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胜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决员黄小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的本案被告宋胜胡于2013年10月7日因病死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自2013年10月7日死亡后即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不享有民事权利,不承担民事义务。即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宋胜胡属于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以收取,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小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日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