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睢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钦成奎与徐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成奎,徐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钦成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英正丰,睢宁县芸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人民路北侧中行5楼。法定代表人蒋红,该公司经理。原告钦成奎与被告徐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钦成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钦成奎撤回对被告徐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钦成奎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黄玉宝代理审判员  蔡雨辛人民陪审员  侯宜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永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