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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郝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345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成华,兴化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隽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