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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戴成贵、南京阿福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戴成贵、南京阿福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成贵,南京阿福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成贵。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阿福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市井路*号。法定代表人:林中尉,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戴成贵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阿福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福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成贵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审未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错误认定为劳务关系,故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戴成贵已于2005年办理了退休手续,其虽于2012年与阿福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戴成贵与阿福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戴成贵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成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旭明代理审判员  傅志成代理审判员  谢春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