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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卞冰莉诉被告沈阳市特种电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冰莉,沈阳市特种电机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442号原告卞冰莉,女,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九西路。委托代理人卞冰山,系原告弟弟。被告沈阳市特种电机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再仁,系该厂厂长。原告卞冰莉诉被告沈阳市特种电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特种电机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冰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卞冰莉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袁秀飞代理审判员  尹学敏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