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梅诉被暴志强、暴志富、暴金翠、暴金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暴志强,暴志富,暴金翠,暴金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李玉梅,女,1928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那尔轰镇。被告:暴志强,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那尔轰镇。被告:暴志富,男,48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被告:暴金翠,女,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抚松县北岗镇。被告:暴金花,女,61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桦甸市胜利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诉被暴志强、暴志富、暴金翠、暴金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李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茹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