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二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高新区龙翔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高新区龙翔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290号原告:石家庄高新区龙翔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高新区留村祁连街东侧。负责人:段秀英,该租赁站业主。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联邦东方明珠5号楼1单元3层3-1-28。负责人:石太林,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高新区龙翔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高新区龙翔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高新区龙翔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石家庄高新区龙翔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