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桑逸、陈实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桑某,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润刑初字第00073号自诉人陈某甲,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诉讼代理人刘飞,江苏镇江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桑某,住江苏省。被告人陈某,住江苏省。自诉人陈某甲以被告人桑某、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自诉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某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丹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