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阳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鸿与被执行彭恢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2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鸿与被执行彭恢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恢发拒不履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报酬人民币38万元,承担一审受理费6290元、二审受理费7000元、执行费5694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恢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