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林某,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郑德明,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某与被告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88年9月27日生育长子徐福升,于1990年2月1日生育次子徐福林,1990年3月19日收养女孩徐丽娜。因被告徐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于2015年1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未作答辩及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91年6月27日经登记结婚。1987年9月27日生育长子徐福升,1990年2月1日生育次子徐福林,1990年3月19日收养女孩徐丽娜。庭审中,原告林某主张,被告徐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于2015年1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林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某主张,被告徐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自2015年1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林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原告林某的主张不能认定,原告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林某放弃离婚念头,原、被告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各自克服不足之处,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毅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