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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凤喜申请王凤海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喜,王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喜,男,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王凤海,男,住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王凤喜申请王凤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浑农仲(2015)01号仲裁决定书,被执行人王凤海应将占用的土地倒给申请人王凤喜。承担执行费50.00元。现因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