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中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山东御鼎冷弯型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霞,山东御鼎冷弯型钢有限公司,莱芜润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汇融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张庆海,李秀华,徐涛,许升,纪玮,苏全龙,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中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霞。被执行人:山东御鼎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庆海,总经理。被执行人:莱芜润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升,总经理。被执行人:汇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维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维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庆海。被执行人:李秀华。被执行人:徐涛。被执行人:许升。被执行人:纪玮。被执行人:苏全龙。被执行人:李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莱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9月10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红霞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28400元,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一宗。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中不进行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一宗。其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裁定划拨了张雪枫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4404.49元,扣除执行费,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王红霞152188.42元。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以(2014)莱中执字第160号案拍卖的被执行人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所有的酒水一宗作价639万元,将其中价值4050000.69元的部分扣除相应的评估费38802.38元、拍卖公告费2797.38元、执行费42484.0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红霞抵偿3965916.92元债务。其余查封因均系轮候查封,本案中暂无法处置。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其也没有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各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在本院可以依法处置被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庆斌执行员 王京波执行员 金海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