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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倍士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与上海顶格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倍士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上海顶格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47号原告上海倍士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丽。委托代理人李明,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顶格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进。原告上海倍士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顶格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倍士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顶格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倍士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原、被告之间建立业务关系,口头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定做各类广告图片材料,原告向被告供货,货到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14年10月25日,原、被告对账确认共产生货款人民币141,325.82元,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48,953元,尚有92,372元未支付。为此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三张支票,分别为出票日期2014年10月31日、金额5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30日、金额12,372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8日、金额30,000元。但该三张支票因账户存款不足分别于2014年11月3日、2014年12月2日、2015年1月5日被退票。故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款92,37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日起、以12,37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顶格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原告上海倍士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对账单、支票、退票通知。鉴于被告未应诉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被告签发的银行支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真实,应为有效票据,被告作为付款人出具票据,负有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据款的义务。原告持该票据到银行提示付款,遭银行退票,原告据此行使追索权,要求被告支付未付票据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顶格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倍士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92,372元;二、被告上海顶格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倍士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日起、以人民币12,37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日起、以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68元,共计3,13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上海顶格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顶格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晓君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华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九十三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