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田林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田林,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黑山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7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田林,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黑山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黑山寨村。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张田林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黑山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黑山寨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6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田林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没有认定涉诉土地属于我承包地范围是错误的。(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我的主张,一、二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证据规则所做判决错误。综上,张田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田林向黑山寨村委会主张相应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其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张田林虽主张争议土地属于其承包地范围,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一、二审判决驳回张田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田林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故对张田林的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案不予采纳。综上,张田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田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明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