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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立红与莫海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红,莫海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红,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莫海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立红与被执行人莫海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莫海毅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立红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莫海毅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宋城一路20号鸿都楼707房及车房因另案由本院执行处置中,被执行人莫海毅目前无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127号案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