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立红与莫海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红,莫海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红,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莫海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立红与被执行人莫海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莫海毅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立红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莫海毅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宋城一路20号鸿都楼707房及车房因另案由本院执行处置中,被执行人莫海毅目前无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127号案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