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商)申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悟权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悟权,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3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悟权,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自由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15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周悟权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07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悟权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食品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法院可以对其余十五袋涉案食品予以查实,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申请人要求返还货款,实为要求恢复原状,即恢复到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前的状态,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退还相应货物,申请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以返还。申请人应当留存相应货物,在申请人不能将所购产品中的其余十五袋产品向被申请人退还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不能退货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此周悟权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周悟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悟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