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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黎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绥民初字第370号原告黎某某,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某诉称: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吴某甲(13岁)由原告抚养,吴某乙(4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由被告补偿原告生活费10,000.00元,原、被告购置和新修的住房原告自愿放弃;四、因新建住房所欠债务由被告清偿;五、婚前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双方所生长子吴某甲(2002年8月5日出生)、次子吴某乙(2010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吴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吴某某负担;三、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坐落于绥阳县黄杨镇街上B区(供销社油库)的房屋一栋属被告吴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上述调解协议,已由各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0日签字予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