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魏德志与被执行人袁宗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德志,袁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魏德志,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高唐县金城西路**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袁宗庆,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汇鑫街道袁庄村党支部书记,住高唐县汇鑫街道袁庄村。申请执行人魏德志与被执行人袁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德志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宗庆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7194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发现袁宗庆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已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善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