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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诚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浙江艾威博尔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诚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浙江艾威博尔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006-2号原告:慈溪市诚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法定代表人:孙成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艾威博尔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世纪东方商业广场3、5、6号3幢(18-3)室。法定代表人:徐卫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诚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艾威博尔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艾威博尔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诚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艾威博尔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4元,财产保全费1222元,合计2776元,由原告慈溪市诚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阮佳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孙晓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