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历天亮与被告威海恒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天亮,威海恒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历天亮。委托代理人张春燕,系被告之妻。被告威海恒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复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历天亮与被告威海恒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