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秦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秦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自强审 判 员 赵广红代理审判员 朱继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巨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