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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秦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秦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自强审 判 员  赵广红代理审判员  朱继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巨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