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麻德与杜荣贞、陈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麻德,杜荣贞,陈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25号原告徐麻德,男,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杜荣贞,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换,女,194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徐麻德与被告杜荣贞、陈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百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麻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荣贞、陈换经本院合法传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麻德诉称,2000年2月13日,被告杜荣贞因娘家哥治病缺钱向原告借款1000元,约定利息为二分,并出具借据一张,被告陈换担保。事后,原告多次追要该款,被告至今未还分文。请求被告归还借我的现金1000元及利息7000元,总计8000元。被告杜荣贞、陈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一张借条,载明:“借条杜永侦2000年正月九日因娘家哥做院,向徐麻德借钱壹仟元,年利2分三个月还钱不收利借钱人杜永侦保人陈换2000年正月九日中午。”庭审中原告承认该借条是其本人书写,且没有二被告的签名或者手印。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借条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一张本人书写且无被告签名或者手印的借条证明与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院无法认定。原告请求被告返本付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麻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麻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百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营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