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诗爱与胡书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诗爱,胡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507号申请执行人刘诗爱,女,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胡书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刘诗爱与被执行人胡书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骆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