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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聂家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家兵,程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聂家兵,男,汉族,机械制造厂车工。委托代理人,王奇昭,长丰县岗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磊,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华澄,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曹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家兵与被告程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家兵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家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原告聂家兵负担。审判员  曹宜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仁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