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易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普正和与王学红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正和,王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执字第35号申请人普正和。被执行人王学红。申请人普正和与被执行人王学红合同纠纷一案,易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易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学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普正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给付申请人货款12644元、受理费558元及执行费98元,合计:1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学红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普正和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王学红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至今分文未履行,申请人普正和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执字第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国强审判员  侯 云审判员  吴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绍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