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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符敏、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敏,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619-1号申请执行人符敏,男,1974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金穗花园。法定代表人覃儿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敏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向申请执行人符敏偿还借款本金93761.4元及利息3712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150元,现已执行到位19977元,下欠部分未能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歇业,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符敏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