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免收16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卜潇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