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民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屠少波与屠德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少波,屠德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2746号原告:屠少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慧勇,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德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少波诉被告屠德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屠少波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屠少波负担。审 判 长 王健民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人民陪审员 倪越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凯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