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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民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屠少波与屠德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少波,屠德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2746号原告:屠少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慧勇,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德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少波诉被告屠德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屠少波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屠少波负担。审 判 长  王健民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人民陪审员  倪越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凯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