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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水明与刘艺英、谢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明,刘艺英,谢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199号原告刘水明,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刘艺英,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谢建平,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珊珊、汪洵,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水明与被告刘艺英、谢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朝辉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陈蘋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远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