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晓蕊与丛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蕊,丛红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商初字第245号原告:张晓蕊。委托代理人:崔栋波。被告:丛红建。原告张晓蕊与被告丛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梁洪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蕊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栋波,被告丛红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蕊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175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500元。被告丛红建辩称,对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均无异议,但暂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丛红建于2013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17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张晓蕊人民币壹万柒千伍佰元整,即日起4个月内还清借款人丛红建”。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成诉。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丛红建为其出具的借条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丛红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500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