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737号原告:马某,居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梦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