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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737号原告:马某,居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梦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