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牛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罗,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高坪区小龙物流园还房小区发生打架纠纷,高坪区龙门派出所民警徐某与协警张某、刘某某前往现场处置中,遭到被告人牛某某的谩骂和暴力阻扰,并将民警彭某某、徐某等人咬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以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牛某某辩解其没有先动手打警察,自己尊重法院的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牛某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2、牛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3、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下午2时许,高坪区小龙物流园一期还房小区因环卫工人与被告人牛某某聘请的货车驾驶员发生打架纠纷,高坪区公安分局龙门派出所接110指令,派民警徐某与协警张某、刘某某前往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牛某某不仅谩骂执法民警,而且打了检查货车的民警徐某一拳,拒绝配合调查工作。后龙门派出所所长彭某某到达现场,在了解情况后,欲带牛某某回派出所协助调查时,其仍拒不配合,并将执法民警彭某某、徐某等人咬伤。上述事实,有经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2月28日中午,他在朋友那吃饭、喝酒回家后,有人来说他请的开货车的司机雍志伟被人打了,他赶紧下楼,看到雍志伟和一个老头打架,他就去拉开。一会儿警察来了,警察就上他的货车去找东西,他就拍了警察的屁股,问在搞啥子,并叫警察出示证件,警察说他们穿了警服的,胸口上有警号。然后警察就说要带他走,他想自己没做什么,就不配合。警察就来拉,他就摔脱了。这时他听到说要把他拷起,他更生气,警察见控制不了,就打电话,一会儿又来了个胖警察,胖警察来了也说要把他带走,然后有三四个警察上来抓他,他把双手抱在胸前,不准拷,警察又把他按在地上,他无法动力,他就用嘴咬,也不知道咬在哪里,他挣脱站起来,他头上在流血,问警察为啥要打他,警察说没有打,他就自己打自己耳光,后物流园派出所来了,就主动坐派出所的车到龙门派出所。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下午3点多,他正在物流园一期还房上班,看到还房里打扫卫生的罗毛子和另外两个开货车的人在打斗,有个人头撞在大货车上流了血,就继续追打罗毛子,他就上去劝,罗毛子的媳妇报了警,警察来问了情况后,其中一个警察上大货车检查,这时来了个戴眼镜的人,看样子也喝了酒,就去阻拦,打了上车检查警察腰杆一拳。这个警察就问他要干啥子,戴眼镜的人说警察穿你妈个皮皮要不完,要求警察把证件给他看。警察说胸前号码就是警号。几个警察准备把戴眼镜的人带走,这个人不配合,他老婆娃儿和几个亲戚也在闹,不让警察把人带走。警察就打电话支援。后来了几个警察其中一个对戴眼镜的人说他是龙门派出所的所长,要带戴眼镜的人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戴眼镜的人还是不配合,并说“你算你妈个啥东西,我认不到你是所长”。所长就喊其他警察把戴眼镜的人带走,这个人就用嘴咬警察,用脑壳撞警察,他的亲戚也在旁边阻拦,还把警察拉倒在地上。这个人还捡了水泥坨坨往自己脑壳上砸,所长去拉戴眼镜的人,他又扇了所长几耳光。戴眼镜的人看实在走不脱,才跟警察走了。3、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物流园一期还房小区的保安。2014年12月28日下午大约3点,他和罗志洪在物流园一期还房小区3栋楼下铲垃圾,停了一辆大货车,他叫货车司机挪车,货车司机不挪,就和罗志洪发生争吵、互殴,罗志洪的老婆报了警。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就去检查货车,警察刚把门打开准备上去,旁边一个戴眼镜的人就去推警察,不让警察开车门,警察说他是龙门派出所的,要检查车子,他一直不让警察检查货车。过了会儿,他看见几个警察正在拉戴眼镜的人,要把他带到派出所,但他一直挣扎,他老婆也在旁边拉警察,都倒在地上,戴眼镜的人头被地板擦伤。戴眼镜的人倒地对警察乱咬乱抓,随后站起来,被旁边人拉开,他又捡了块砖头想打警察,被拉开。4、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下午,他到小龙物流园还房送电视,看到有个戴眼镜的年轻人在和两个穿警服,一个穿警察背心的警察争吵,年轻人在骂警察穿你妈个皮皮不得了,还把手伸出来喊警察拷,很是嚣张,还冲过去抓警察,穿背心的警察把他拉开,年轻人仍在骂警察,骂得很难听,过后我看见龙门派出所彭所长到现场,彭所长脸上有血印,年轻人头上也有血,后他就送电视去了。5、证人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下午,他老公罗志洪和别人发生纠纷被打,媳妇报警,警察来后检查货车驾驶室,有个戴眼镜的人说被警察打了,警察也说自己的手被咬了,后他就去医院了。6、辨认笔录:经李某某在混合的不同照片中辨认出牛某某就是2014年12月28日下午咬伤警察的戴眼镜的人。7、疾病诊断证明书、照片:经高坪区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彭某某、徐某、张某、邓某某身体都有不同程度的伤情。8、视频资料: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下午牛某某暴力阻止警察执法的现场情况。9、彭某某、徐某、刘一石自书材料: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下午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出警到物流园一期还房现场处置时遭到牛某某暴力阻扰的情况。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牛某某出示日期及个人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辩解没有先到手打警察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牛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称警察上车检查时,他拍了下警察的臀部,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证实被告人牛某某先打了上车检查警察臀部一拳,无论是拍打还是用拳头击打,均表明被告人牛某某首先动手阻止警察执行职务,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关于牛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警察执法不规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徐黎等人在接到110指令到达现场时,均身穿警察制服,佩戴警察徽章,且按相关程序履行职务;被告人牛某某将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致伤,社会影响较为恶劣,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盛人民陪审员 瞿红军人民陪审员 杜晓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