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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随州日报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日报社,周宗华,王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041-1号异议人随州日报社申请执行人周宗华。被执行人王长江。被执行人随州日报社。本院在执行周宗华与王长江、随州日报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随州日报社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随州日报社称,因法院冻结我单位账户系职共工资资产,法院执行程序不合法,现应优先执行被执行人王长江;故特请求依法予以解除冻结查封。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依法作出的(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王长江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周宗华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止),被告随州日报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执行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2015年4月29日依据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查询结果性信息一览表表明,被执行人王长江在建行随州分行会计专柜及齐星花园支行共有十三个账户,4月30日在该行扣划时,在建设随州会计专柜开户都已注销,建行随州齐星花园支行庄户月都为零,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8日,本院依据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表明,被执行人随州日报社在工行随州分行营业部有开户账户,余额为363643.25。5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鄂曾都执字第000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随州日报社在中国工商银行四组分行营业部,账号:18×××25上的存款150000元,实际冻结了0.25元。10周向被执行人随州日报社送达该裁定书。本院认为,异议人随州日报社提出的法院冻结账号系异议人工资财产,通过银行部门查询,其只有在中国工商银行随州分行营业部一个账户,账户类别是对公活期,并非是工资账户。本案在执行被执行人王长江无财产可供执行,异议人随州日报系本案被执行人,对其执行本院执行程序合法,异议人随州日报社提出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随州日报社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余晓冬审判员  石中山审判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