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支行与章X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062号申请执行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负责人杜X,行长。被执行人章X,男,汉族。被执行人陈X,女,汉族。被执行人吴X,女,汉族。被执行人温X,男,汉族。被执行人林X1,女,汉族。被执行人林X2,男,汉族。被执行人俞X,女,汉族。被执行人刘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通民初字第10474号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支行诉章X、陈X、吴X、温X、林X1、林X2、俞X、刘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X、陈X、吴X、温X、林X1、林X2、俞X、刘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支行亦未向我院提供章X、陈X、吴X、温X、林X1、林X2、俞X、刘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0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审 判 员 杨 光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