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05号原告:董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立国,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对被告董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