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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05号原告:董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立国,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对被告董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