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娄兴国与邓小军、孙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兴国,邓小军,孙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执字第05号申请执行人娄兴国。被执行人邓小军。被执行人孙好平。申请执行人娄兴国与被执行人邓小军、孙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娄兴国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邓小军、孙好平向申请执行人娄兴国退还购房款人民币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好平、邓小军系母子关系,家庭贫困、生活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夏市人民法院(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增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