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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娄兴国与邓小军、孙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兴国,邓小军,孙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执字第05号申请执行人娄兴国。被执行人邓小军。被执行人孙好平。申请执行人娄兴国与被执行人邓小军、孙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娄兴国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邓小军、孙好平向申请执行人娄兴国退还购房款人民币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好平、邓小军系母子关系,家庭贫困、生活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夏市人民法院(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增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