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许桂兰申请执行古仕、马光德、代秀丽其他纠纷一案查封林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兰,古仕,马光德,代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许桂兰,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被执行人古仕,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正紫镇。被执行人马光德,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过水镇。被执行人代秀丽,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古仕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正紫镇香炉寺村五组(小地名:生狮沟)的21.74亩林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扣押被执行人马光德所有的川CPB0**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扣押手续的,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虞健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