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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岑利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岑利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民初字第678号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二环西路411号4楼。法定代表人:黄利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岑利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岑利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瀚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