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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金明与秦怀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明,秦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明,个体。被执行人:秦怀勇,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6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怀勇在金融机构有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秦怀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1150元扣划至明光市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