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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周雅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周雅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15-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施银焕。被执行人:周雅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8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周雅芬名下位于浒山街道古塘秋月1102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助理审判员 沈   炀助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